人才项目
<转>关于印发《江苏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办法》的通知发布日期:2024-08-16 点击量:327来源: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本办法自2024年9月8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9月7日。 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由江苏省委人才办、省科技厅、省教育厅(以下简称“省三部门”)联合开展;地方人才、科技主管部门承担本地区科技副总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。 支持政策: 1、入选的科技副总,属省级科技人才,享受江苏省各地区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支持举措。 2、科技副总牵头申报“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”,符合条件的,给予指导性计划立项支持。 3、荣获省三部门通报表扬的科技副总,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相关省科技计划,符合申报条件的,可不受所在单位或地方推荐指标限制。 4、荣获省三部门通报表扬的科技副总,在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中,作为验收标志性成果。 5、科技副总在派出期间,派出单位保留其人事及工资关系,确认其工作业绩;坚持“破四唯”和“立新标”相结合,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、评聘职称。 6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申报省、市级人才工程项目。省外科技人才入选江苏省科技副总,申报省“双创计划”,符合申报条件的,可单列申报。 7、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业,直接纳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对象范围。 8、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镇长团团员、技术经理人兼任科技副总。鼓励各地通过本地区科技、人才等项目,为科技副总提供配套支持。 官网原文链接:http://kxjst.jiangsu.gov.cn/art/2024/8/13/art_82540_11323169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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