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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才项目
<转>《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发布日期:2024-06-03 点击量:322来源: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评对象: (一)初次参评的培训机构,应当在上年度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中被评为优秀,或近2年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中连续被评为合格,或近3年未发生负面影响的职业院校(技工院校)等单位; (二)初次参评的评价机构,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。其中,社会组织应当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; (三)按照苏人社发〔2023〕49号文件要求,培训和评价机构不得存在不予评估情形。 评估程序: (一)参评机构自评和申请(6月中旬); (二)参评资格审核; (三)实地评估(7—9月); (四)评估结果公示公告(10月)。 各地应于10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报省厅备案,省厅将通过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服务云平台(江苏工匠课堂)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机构评估等级和补贴性机构等信息。 官网及附件链接:http://jshrss.jiangsu.gov.cn/art/2024/5/31/art_77278_11259974.html |